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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和解履行完毕用)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和解履行完毕用)
( ) 东执 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简要写明执行过程和和解履行的内容),该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和解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29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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