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法院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东丰县公安局
东丰县司法局
东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东丰县税务局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
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优化东丰县营商环境执行联动合作协议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9〕89号文件发出“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税务、市场监管、房管等单位集中签署执行联动合作协议,各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网络联动查控,覆盖房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联动采取信用监督惩戒措施,在购买不动产、土地招标拍挂、矿产资源开发、担任公职及公司高管,以及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投资、招投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制,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为优化县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办函〔2019〕89号文件要求,由东丰县人民法院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共同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共同加强执行联动
1、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联动工作格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县法院协调相关单位共同构建执行联动工作格局,加大执行力度,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威慑,优化人民法院执行效果。共同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以提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率,全力兑现胜诉企业当事人权利。
2、共同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县法院与相关单位联动配合,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3、慎用强制执行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县法院在执行中将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被执行企业和人员,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执行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二、共同完善查控举措
1、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运用居民身份信息网络系统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出入境信息等;协助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协助法院对被拘留人员及时收押;被执行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县公安局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2、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信息移交交警部门后,交警部门发现车辆时,应及时暂扣,并通知法院采取扣押措施。
3、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据规定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4、县税务局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信息;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与法院查控网络平台实现对接,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协助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规定处理;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6、县国土资源局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登记情况,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手续。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事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购买房屋等,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必要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失信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事项。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三、共同健全惩戒举措
1、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县公安局应当在收到移送案件材料后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快速侦查,及时收集证据。县检察院也要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等情形;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人,坚决依法从快批捕、及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有效发挥逮捕措施和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
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获取政府性资金资格。县发改局等部门应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申报政府性资金等资格。
3、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事业单位任职资格。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县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县法院执行信息,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被授予荣誉资格。相关单位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认真审查其参加评先评优的条件和资格,慎重授予各种荣誉和给予奖励。
三、共同强化协调合作
1、成立领导小组。县法院牵头成立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执行联动领导小组,负责执行联动中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各联动单位要将本单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执行联动机制运行顺畅,发挥实效。
2、规范协调机制。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向执行联动单位通报,启动联动协作机制,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协议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调推动执行联动工作。
3、实现信息共享。执行联动单位力争加快建立信用共享平台,县法院要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推送到各执行联动单位信息系统中。各执行联动单位要尽早实现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平台的对接,为执行联动网络系统的运行提供数据基础。
4、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县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积极做好协助法院做好执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通过教育引导、合力规劝、释法说理,力促当事人息诉罢访;对无法执行、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帮助协调司法救助,促进案结事了。县司法局要加强对法院执行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调解和释法工作,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共同加强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执行联动单位要按照本协议对联动执行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本单位党委、党组统揽全局、指挥协调的作用,确定本单位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协调、督查联动执行工作,对县法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依法协助解决。
2、强化工作保障。各执行联动单位要按照本协议在执行信息化、执行装备、车辆和经费保障、执行救助等方面给予法院大力支持,协助法院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依法追责。
3、严格工作责任。各执行联动单位要按照本协议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作落实,杜绝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对工作配合不力、未按进度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给予通报、约谈、限期整改、警示等。
4、加大宣传力度。各执行联动单位要按照本协议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逐渐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不断优化县域营商环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1-25 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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