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作为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在收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然而,协助义务人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却没有履行协助义务,而是擅自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执行人,致使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至今无法追回。现在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已经解体,被执行人刘绪成下落不明,龙山区工农乡政府是上级部门,所以,龙山区工农乡政府对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的责任,应当承担义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龙山区法院在执行(2014)龙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5年4月20日,向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刘绪成在其处的拆迁补偿款40万元。2015年8月31日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未经龙山区法院准许,擅自将拆迁补偿款100万元支付给被执行人刘绪成。2015年9月9日,龙山区法院向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送达了责令追款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追回给付刘绪成的拆迁补偿款40万元,但拆迁指挥部至今未追回此款。
2017年7月2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赖长胜的申请,本院将该案提及执行。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2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第三人龙山区工农乡政府,在拆迁指挥部擅自支付的40万元以内,代被执行人刘绪成履行(2014)龙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辽源市龙山区汽贸园拆迁指挥部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无权审查。拆迁指挥部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龙山区法院扣留的40万元拆迁补偿款给付被执行人刘绪成(现已下落不明),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执行案件至今未结,拆迁指挥部的责任应由龙山区工农乡政府承担。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9 1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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