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讨论流程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解决执行实践中各类突出问题,充分保障执行案件合议、专业法官会议、执行局务会议相关制度有效实施,现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围绕具体案情、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制作合议庭笔录存入案件副卷。
第二条 以下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合议庭讨论后作出决定,相关法律文书以合议庭名义下发:
(一)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二)裁定变更、追加当事人;
(三)裁定评估、拍卖、变卖;
(四)决定网络司法拍卖中确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
(五)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及以物抵债;
(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裁定终结执行;
(八)决定罚款、拘留;
(九)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
(十)其他重大执行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合议庭具体组成人员及汇报方式,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员额法官承办的案件,在执行局员额法官内随机确定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合议时由该员额法官进行汇报;
(二)非员额法官承办的案件,先由承办案件执行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一名员额法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执行局员额法官内随机确定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由负责审核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局长参加合议的案件由局长担任审判长),合议时由承办案件执行员向合议庭汇报案情,合议庭对是否同意执行员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第四条 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或者合议庭讨论认为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应提交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执行局员额法官组成,执行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对第二条第(一)、(三)、(五)、(八)、(九)项,合议庭取得一致意见后,应报执行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局务会讨论不通过的,合议庭应重新进行合议。
执行局务会议由全体员额法官、执行员组成。
如局领导或合议庭认为其它事项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案件经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或执行局务会议讨论后,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按照本院相关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案件提交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或执行局务会议讨论,应提前向会务秘书提交情况报告或合议庭笔录,相关报告或笔录中应载明简要案情、争议焦点以及合议庭(执行员)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或执行局务会议讨论。案情简单或曾提交讨论的案件,经局领导同意,可以不提交书面材料。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依次发言,然后由局领导组织与会人员进行讨论。案件承办人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讨论案件时需详细汇报案情并对案件事实负责。
第八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或执行局务会议讨论案件过程应全程记录,记录内容由承办人负责整理,经局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其他与会人员签字确认,记录存入案件副卷。
第九条 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执行局务会议讨论案件过程属于案件机密,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对外作出正式决定前不得泄露讨论结果,任何时候均不得对外泄露讨论过程,出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务会议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4 14: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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