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阳法庭干警驱车来到当事人李某家中进行“上门服务”。
一年前,被告王某雇佣原告李某伐木,在采伐过程中,伐倒的树木将李某砸伤,李某为治疗花销医药费十万余元。李某诉讼来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用、医疗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费用。
图片说明:受伤后李某一直卧床在家,出行不便
大阳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受雇于被告王某,二者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故王某对李某的身体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采伐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规避风险,在被采伐的树木倒下时,未能及时躲避,造成自身损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大阳法庭判令王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图片说明:雨停后大阳法庭干警驱车到当事人家中办理退费手续
判决生效后,考虑到李某受伤后暂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大阳法庭决定对李某进行预先退费,将李某起诉时垫付的、应由王某负担的诉讼费用退回。由于李某出行不便,小雨刚停,大阳法庭便去到李某家中,帮助李某履行退费手续。履行完退费手续后,李某握住法官的手,激动不已地说:“感谢你们解决了我的困难,感谢你们冒雨上门帮我退费……”
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大阳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注重学习成效与审判实践的融合转化,耐心接待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尽量做到让当事人少走路、多办事,在立案、送达、审判等每个环节,确保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释法明理: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5-21 13: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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