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初256号 原告:戴维力,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兴盛里1号楼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红,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英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原告戴维力因与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戴维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维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维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维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业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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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27 13: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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