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统筹协调推进多元解纷机制改革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的工作方案(稿)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吉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全市两级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现就多元解纷机制改革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加强管理年”活动要求和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更新、机制变革、科技创新,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联动融合,重塑诉讼格局,提升程序效能。聚焦突出矛盾问题,满足多元司法需求,推动形成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增强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的精准性、协同性、实效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化解矛盾纠纷,强化司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作用。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为统筹协调推进多元解纷机制改革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多元解纷与诉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两级法院多元解纷机制改革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和督促检查,保障多元解纷机制改革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人、财、物调配,以及多元化解、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等机制的实质化运行。
组 长:王树仁
副组长:卢本武
成 员:魏业华、李平、董建国、宋艳江、陈文斌、李建明、李才、高海、张继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立案一庭,崔鹏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李殿锋、孙娇。
三、具体措施
(一)多元化解
1. 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多元防控纠纷源头
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主动把司法工作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前移工作关口、针对矛盾源头,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党委和政法委领导下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让大量矛盾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多数纠纷通过社会力量以非诉讼程序解决,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强化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主动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做好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的对接。依托人民法庭强化与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效对接,形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工作合力。主动做好与党委政府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对接,支持将诉源治理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加强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支持、指导和规范。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加强巡回服务、上门服务,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为辖区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培训指导和法治样本,特别注意加强和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
强化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深度挖掘立案、调解、速裁、信访等信息资源,探索构建司法治理指数,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热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深刻揭示审判执行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具有针对性、权威性的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促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加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探索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机制,推动司法确认全面对接人民调解等线上平台,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办。
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力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完善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健全完善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畅通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加强数据协同共享,指派专人开展联络工作。
根据辖区纠纷类型和特点,在诉讼服务中心按需建立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银行保险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支持工商联和商会组织调解涉企纠纷。鼓励建立以调解员、律师、法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健全特邀调解制度,由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加强对调解人员培训、指导和管理,明确准入条件,集中收录调解组织(员)的基本信息、擅长领域、从业年限、典型案例等信息,建立退出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对于“以案定补”问题,各院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寻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或者纳入人民陪审经费渠道统一解决。
建立法院专(兼)职调解制度,由调解能力较强的员额法官、未入额但具有审判岗位经历的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从事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和特邀调解案件的流程跟踪、业务指导工作。明确专(兼)职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工作规范,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加强立案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督促程序、公证程序的衔接。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委派特邀调解组织(员)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对以具有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还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3. 强化法院裁判终局,多元治理衍生案件
法院裁判对未发纠纷的评价和已发纠纷的化解,是以司法的终局性、权威性为前提,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司法裁判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
建立健全法院内部治理新机制。针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引起的衍生案件,规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完善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判前调解的全程调解机制,建立全程风险告知、上诉犹豫期引导和中立评估、当事人主动履行引导等机制,探索涉诉信访化解与再审审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促进立案、审判和执行各环节协调运行,推动实现“实质解纷、一次化解、防控衍生、减少诉累”的目标。
(二)立案服务
1. 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原则上当场立案。不断巩固深化“规范立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以“零容忍”态度整治对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及时立案、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问题。
推行自助立案服务,安排专人辅导,建立快速办理通道,减少当事人排队等候时间。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做到凡是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
推行跨域立案服务,设立专门窗口,建立就近受理申请、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的联动办理机制,实现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推动跨域立案等电子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发展,与跨域立案窗口结合,全面支持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探索构建以司法协作为核心的跨域服务体系。
2. 健全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拓展全方位诉讼服务功能
健全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打造“厅网线巡”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办理等多种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
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类、便民服务类、诉讼辅助类、纠纷解决类、提高效率类、审判事务类等诉讼服务。设立诉讼引导和辅导区,配备引导员,张贴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图或服务指南二维码,提供类案诉状模板。为检察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志愿者等开辟专门通道,设立当事人休息等候区以及检察官、律师办公休息场所,为残疾人士设立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建设面向社会的普法宣传教育阵地,打造文化诉讼服务中心。
3. 推动诉讼服务智能化、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
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加快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对接,实现本地区解纷资源全部汇聚在网上,做到调解数据网上流转,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确认、分流、速裁快审等一站式解纷服务。打造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贯通大厅、热线、网络、移动端,通办诉讼全程业务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扩展网上服务功能,全面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打通当事人身份认证通道,提供网上引导、立案、交退费、查询、咨询、阅卷、保全、庭审、申诉等一站式服务。
整合完善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分调裁审等子系统,整合集成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统一诉讼服务入口,深化应用各类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整合优化线上、线下纠纷解决资源。推动“厅网线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自动关联,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诉讼服务。加强诉讼服务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实现内外网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
4. 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工作规程标准化建设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从当前和长远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划分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区域,并提供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根据当事人诉讼路线,优化功能区之间的路线设计,方便当事人一站式办理庭审之外的全部诉讼事务。
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以标准化促进诉讼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推动实现同一诉讼服务事项的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分调裁审(流程图见附件1)
1.诉非分流
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释明各类解纷方式优势特点,提供智能化风险评估服务,由导诉员宣传诉讼费减免政策,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鼓励群众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实习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全日制入驻诉讼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通过第三方视角引导其正确看待诉讼风险和成本,树立理性诉讼理念。
2.调裁分流(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立案前调解)
对于当事人坚持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经形式审查甄别为“可审案”后,由程序分流员负责调裁分流,对案情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在登记立案前开展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组织(员)诉前调解。专职或兼职的程序分流员一律不得由审判人员担任。
诉前调解方式分为自行调解和委派调解,各院可根据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情况设立调解速裁团队或者选任专(兼)职调解员负责自行调解和委派调解流程跟踪、业务指导工作,也可以探索“法官+特邀调解员”办案模式。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负责自行调解的法官或者专(兼)职调解员依托立案部门办理;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固定无争议事实,协助做好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
为保障简单案件的处置机会,严格落实登记立案规定,防止出现以调代立、以调代审等违规操作,一审案件的诉前调解应在相应登记立案审查期内完成,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适当延长不超过15日,并且不计入审理期限。对于诉前保全案件,各院要在实施保全措施后的起诉期限内采取“以保促调”,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
3.繁简分流
普遍开展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探索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由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负责繁简分流。完善民商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标准,根据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简案范围。普遍应用系统算法加人工识别,实现精准分流。
4.审前调解(先行调解、立案后调解)
对于当事人坚持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在登记立案后,对案情适宜调解且当事人选择审前调解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调解前置的案件,开展审前调解,。
审前调解的方式分为自行调解和委托调解。由专(兼)职调解员负责自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流程跟踪、业务指导工作。当事入同意审前调解的,暂缓预交诉讼费。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减半交纳。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办理。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固定无争议事实。
一审案件的审前调解应在庭前准备期内(登记立案后、首次开庭前)完成,开庭之后的调解由承办法官办理。市中院组织研讨并试行二审上诉移送期间监管空白期的诉前调解和二审立案后的审前调解工作。
为保障诉前调解质效,消除办案人员不积极、当事人不信任的困局,各院应公开多元化解各种程序的收费标准,公开调解期限,公开诉前调解案件、审前调解与司法确认、小额速裁、简案速裁、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对接和转换的规定以及相关救济途径,以此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处分权。完善诉前、审前调解案件管理制度,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并将诉前、审前调解工作量纳入考核统计范围。
5.简案速裁
各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调解速裁团队或者法官,也可以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及时做好调解指导,强化诉调统筹衔接,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建立简案速裁快审配套机制。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实行类案集中办理,建立示范诉讼模式,制作类案文书模板,全面运用智能语音、网上审理等方式,提升审理效率。建立健全程序转换机制,指定专门团队承接简转繁案件办理工作,畅通案件流转渠道。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主要是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
6.繁案精审
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门审理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完善专业审判团队设置,实现类型案件审理专业化,保障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审判质效。
加强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归口管理,及时整理、印发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等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纪要,并在案件裁判生效后结合公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
(四)审判辅助
1. 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
加强审判执行辅助工作集约化运行,推进将审判辅助性工作进行集约化管理,将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实行集约管理。
建立集约送达机制,全面应用人民法院统一送达平台。配备专门送达团队,负责预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代收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实施事务。
创新保全、委托鉴定集约服务模式。设立保全、委托鉴定统一服务窗口,完善业务标准,推动开展网上保全,优化保全联动机制。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衔接,做好与鉴定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对鉴定工作全程监督。
2. 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创新完善社会化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将能够由社会第三方辅助完成以及能够外包的服务性工作全部剥离出来,通过购买服务,由社会化专业化团队开展。进一步规范购买社会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服务机制,引入专家学者、律师、心理学家、公证员、鉴定员、志愿者等第三方,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与高校对接,为在校学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广阔平台。
3. 完善内外联动的诉讼服务协作机制
打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组织、居(村)委会之间的信息渠道,拓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在送达、调解、鉴定、执行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五)涉诉信访
1.畅通信访渠道,推动实质性解决信访诉求
畅通信访渠道,规范网上申诉办理程序,完善四级法院联动视频接访机制,推动实质性解决信访诉求。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远程视频接访等工作,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信访化解合力。
2.完善多部门会商和信访终结移交机制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多部门会商机制,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完善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促进形成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导向,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四、工作步骤
(一)对标对表,查漏补缺
严格按照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的具体要求,以全市法院“一盘棋”的思路,聚焦多元解纷、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五项内容,围绕建机制、定规则、搭平台、推应用四个环节,对照质效评估体系指标分解表(附件2),加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对接项目清单”和对接联络员机制,以召开协调会、推进会等方式,优先与政法系统或上级部门已经完成对接并联合发布文件的外部单位开展诉非对接,制定内部、外部工作规范,统一使用省高院的统建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任务和数据汇聚,规范案件录入和业务统计,加快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软硬件建设,构建现代化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
(二)实质化、标准化运行
注重工作务实性和规范性,严格按照工作规程,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实现在优化配置诉讼司法资源的同时,充分激活非诉解纷资源,对矛盾纠纷进行削峰减洪、层级滤化,全面建成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三)经验总结,优化调整
各院结合多元化解和诉讼服务的工作时间,对流程设计、队伍激励、案件补贴、平台对接、硬件建设等工作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和解决建议,并依法进行创新实践,形成初步经验和制度成果及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院按照方案工作要求,确定固定联系人员负责工作对接,每半个月常态化报送各项工作进度、落实情况及有关数据,注意正确理解统计口径和上级法院的具体要求,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宣传工作中形成调解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
(三)做好调解案卷的台账记录和卷宗归档等基础保障工作,同时优化工作量考核。注重对全局体系、机制的构建与完善,统筹协调、扎实稳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改革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附件1:民商事初始案件“分调裁审”流程图
附件2: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体系分解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1-04 10:40:4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