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罪案例
东丰县人民法院 车永强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女婿袁某某共同出资承包经营辽源至渭津公交车线路,由刘某某负责公交线路的日常营运管理。2013年至2018年间,刘某某雇佣刘某1、刘某2、刘某3(已故)等人管理营运线路。刘某某、刘某1、刘某2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刘某某指使刘某1、刘某2等人多次对辽源至渭津公交线路上各站点附近载客的营运和非营运车辆进行追逐、拦截、打砸、收取不正当费用,对司机、乘客进行辱骂、恐吓、殴打,对其它营运车辆的乘务人员进行殴打,垄断营运市场,形成客运行业一霸,对当地居民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刘某2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刘某2寻衅滋事罪部分事实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理经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刘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庭前会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4月16日恢复审理。2020年4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东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海波、张海龙、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苗京、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郭玉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某1在东丰县看守所以远程视频方式同步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查封、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案判决已于2020年5月20日生效。
二、裁判要旨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刘某1、刘某2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运营公交车线路期间,多次在辽源市及东辽县境内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欺压群众,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刘某某纠集、指使刘某1、刘某2等人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促进社会公平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对黑恶势力“零容忍”,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平安和谐就在身边。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4 12: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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