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刑初2号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东媛。
被告人赵玉霞,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东丰县。
辩护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车永强;审判员鄂义飞、马立娜。
6.审结时间:2020年3月25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赵玉霞因丈夫朱某1多年来经常在饮酒后对其和子女进行打骂,夫妻间积怨较深。2019年10月5日晚,朱某1饮酒后又对妻子和子女进行打骂,被告人赵玉霞遂产生杀人之念,乘朱某1熟睡之机,于次日凌晨3时,拿起家中放在橱柜中用于压酸菜的水泥板砖,向朱某1头部猛砸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赵玉霞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霞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玉霞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玉霞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2.被告人辩称:被告人赵玉霞对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玉霞的辩护人王书利针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玉霞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认定被告人赵玉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进行量刑。2.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前科,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邻居和朋友联名担保请求法院减轻处罚。3.该案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且被害人家暴40多年,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亲属谅解、群众联保、被害人具有过错,同时本案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等减轻和从轻的量刑情节,恳求法院在量刑时能充分考量被告人赵玉霞年近古稀,对其轻判少判,让她尽快回归家庭,享受晚年生活。
(三)事实和证据
东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玉霞因丈夫朱某1多年来经常在饮酒后对其和子女进行打骂,夫妻间积怨较深。2019年10月5日晚,朱某1饮酒后又对妻子和子女进行打骂,被告人赵玉霞遂产生杀人之念,乘朱某1熟睡之机,于次日凌晨3时,拿起家中放在橱柜中用于压酸菜的水泥板砖,向朱某1头部猛砸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赵玉霞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的儿子朱某2及女人朱某3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均对被告人赵玉霞表示谅解,并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赵玉霞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的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兄弟、邻居、朋友及其他亲属联名出具联保书,自愿为被告人担保,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赵玉霞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玉霞的供述,供述了2019年10月5日其丈夫朱某1喝酒以后对其进行打骂,还打骂其儿子朱某2、女儿朱某3的事实经过,并供述了朱某1经常喝酒后对其打骂,其实在受不了了,就在2019年10月6日凌晨其趁着朱某1在床上睡觉的时候,用其家橱柜里的水泥板砖,照着朱某1头部猛砸了几下,等其看朱某1没有动静了,应该是死了,其就换好衣服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等事实。
2.证人朱某2的证言,其是被害人的儿子,证实2019年10月6日凌晨4点23分其接到母亲赵玉霞的电话,说把其父亲朱某1打死了,让其回家接孩子,其赶回家时警察已经到了,没让其进屋。并证实了2019年10月5日其父亲将其和妹妹朱某3给打了的事实经过,认为其母亲应该是一气之下将其父亲打死了,其父母平时总吵架,其父亲平时爱喝酒,喝完酒就骂其母亲,一直能骂到后半夜等事实。
3.证人陈某1的证言,其是被害人的儿媳,证实2019年10月6日凌晨4点多,赵玉霞给其丈夫朱某2打电话说把朱某1打死了,让其和朱某2回家把孩子领走,2019年10月5日是朱某2的生日,朱某1因为其们在外面吃饭过生日生气了,其和朱某2回家后,朱某1一直骂其和朱某2,后来其就回娘家了,其打电话让朱某3回家看看。并证实平时朱某1天天喝酒,喝完酒就打骂赵玉霞,也骂朱某2和朱某3。其婆婆赵玉霞在十多年前确诊过抑郁症,现在也在吃药等事实。
4.证人朱某3的证言,其是被害人的女儿,证实2019年10月5日晚上其接到嫂子陈某1的电话说其父亲喝酒后在发脾气,其就赶回家想劝劝,其到家之后屋里地上扔的全是东西,其父母和侄女在家,之后其和父亲吵起来了,其父亲就对其拳打脚踢一直打骂其,后来其母亲将其赶走,其就离开了。并证实其父亲平时经常酒后发脾气,其母亲都是忍着,也不敢跟其父亲吱声,其母亲患有抑郁症,现在也在服用抗抑郁症的药等事实。
5.证人朱某4的证言,其是被害人的孙女,证实其在奶奶赵玉霞家居住时,奶奶家里有血,奶奶把爷爷打出血了,爷爷死了,奶奶打爷爷是因为爷爷总骂奶奶。奶奶打爷爷之前,爷爷打了爸爸和姑姑,其和妈妈都哭了,后来妈妈走了,爸爸跟警察走了。奶奶打爷爷时,爸爸妈妈和姑姑都不在奶奶家,奶奶打了爷爷之后,其去另一个屋睡觉了的事实。
6.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是被害人的邻居,证实2019年10月5日晚上9点多听到朱某1在家里骂人,朱某1这个人脾气不太好,每天喝三顿白酒,一喝完酒就骂赵玉霞,也殴打过赵玉霞。2019年10月6日凌晨,其听到楼里有摔东西的声音,之后警察来了,其才知道朱某1被赵玉霞砸死了的事实。
7.证人王某的证言,其是被害人的邻居,证实朱某1这个人不坏,但是脾气不怎么好,喝多酒之后就像变了个人,其经常能听到朱某1喝完酒之后打骂赵玉霞和子女,经常到半夜还不让家里人睡觉。平时赵玉霞不跟朱某1一样的,朱某1怎么打骂也不吱声的事实。
8.证人张某的证言,其是被害人的外甥,证实其舅舅朱某1脾气不怎么好,每天都要喝酒,喝完酒就打骂赵玉霞,这种状态持续了好多年,赵玉霞因为朱某1这样得了抑郁症,以前要去四平拿药回来治疗的事实。
9.赵玉霞报案接警单,证明2019年10月6日赵玉霞报案及接警情况。
10.出警经过,证明民警赵某、许某、邱某的出警经过情况。
1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赵玉霞的归案情况。
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赵玉霞故意杀人案的现场勘查情况。
13.东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死者朱某1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导致死亡。
1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未发现赵玉霞有违法犯罪记录。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赵玉霞的个人基本情况。
16.讯问视频,证明对赵玉霞的讯问情况。
17.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朱某1的儿子朱某2、女儿朱某3对赵玉霞的行为予以谅解。
18.联保书,证明被害人朱某1的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兄弟、邻居、朋友及其他亲属联名出具联保书,自愿为被告人赵玉霞担保,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赵玉霞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案理由
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玉霞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敬互爱的法定义务和伦理传统,被害人对本案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赵玉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赵玉霞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玉霞的辩护人王书利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信。
(五)定案结论
东丰县人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玉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六)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赵玉霞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内容“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幅度。……”,本案中案被告人年龄已超过六十五周岁,且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敬互爱的法定义务和伦理传统,被害人对本案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赵玉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取得谅解,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审判,程序合法,且法情兼顾,有效得保证了社会秩序的安全有序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3:14:11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