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当事人
原告:金文惠、金殿英、王玉素
被告: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金克系东丰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保洁员。2020年5月4日凌晨4点钟,金克正常上班,6点40分至6点50分之间,金克以“天太冷,心有点难受”为由,向赵春温请假,赵春温同意后,金克回家。7点19分金克打电话给赵春温向其请假,称脖子扭了,去医院看病,赵春温同意后金克前往东丰县中医院看病。8点30分,东丰县中医院医生吴铁斌接诊金克,询问病情后让金克前往东丰县医院拍片检查,坐车途中金克休克,立即送往东丰县中医院急诊科。9点48分,东丰县中医院急诊科诊断金克患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东丰县中医院诊断书记载,患者2小时前开始出现胸背部疼痛,入院4分钟前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停止。2020年5月14日,东丰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就金克因工死亡一事向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22日,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人社认字[2020]1025号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予认定金克因工死亡的决定书。
【案件焦点】
金克的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结合本案,根据东丰县医院诊断及赵春温证言,可以推定金克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经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应予以认定工伤。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金克并非在工作岗位发病,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人社认字[2020]1025号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予认定金克因工死亡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撤销被告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东人社认字[2020]1025号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予认定金克因工死亡的决定书;
二、限被告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后语】
本案死者金克系东丰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保洁员。金克正常上班,金克以“天太冷,心有点难受”为由,向队长请假,队长同意后,金克回家。金克打电话给队长向其请假,称脖子扭了,去医院看病,队长同意后金克前往东丰县中医院看病。东丰县中医院医生接诊金克,询问病情后让金克前往东丰县医院拍片检查,坐车途中金克休克,立即送往东丰县中医院急诊科。东丰县中医院急诊科诊断金克患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根据东丰县中医院诊断和证人证言,可以推定金克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经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应当认定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应予以认定工伤。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金克并非在工作岗位发病,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人社认字[2020]1025号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予认定金克因工死亡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编写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 徐东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3: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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