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西城区鹿乡大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崔继超,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苏兴民,该院副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该院检察员。
被告东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药业大街3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立华,该单位法规科科员。
【基本案情】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东丰县自然资源局存在未对刘江山违法占用国有林地的行为依法处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江山于2013年在杨木林镇太安村四组国有93号小班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筑场房,违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663平方米。东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刘江山作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63平方米x11元/平方米=7293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刘江山仅交纳了罚款,至今未恢复林地原状。东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恢复被违法占用林地原状,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焦点】
被告东丰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森林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东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刘江山违反《森林法》第十八条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占用国有林地、毁坏国有林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东丰县自然资源局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东丰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丰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后语】
该案件是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的审理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争议以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为促进全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县起到深远影响。构建美丽环境,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行动,也离不开司法保障,东丰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起到了法制宣春引导作用和教育警示作用,也激发了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行政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编写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 杜航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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