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东丰法院共对二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诊断。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以刘某甲患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刘某乙患有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险组)合并靶器官损害为由暂缓收押。东丰法院司法技术处对案件立即审查,将有关资料移送辽源中院,请求对罪犯刘某甲、刘某乙进行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组织诊断。市中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审查意见,由具有资质的法医技术人员依据规定出具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参与诊断的医师均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组织诊断的医院执业,同时其执业范围和专业学科与所从事病情诊断范围相适应。作出病情诊断后,东丰法院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医学诊断证明抄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并在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向检察院征求书面意见。
面对严峻的疫情,东丰法院认真贯彻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标准,严格程序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推进工作创新发展,既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减少疫情对司法技术工作的影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疫情面前工作不断、质效不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2 19: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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