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行动方案
(2022—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巩固深化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成果,为吉林振兴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上级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准确理解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和司法审判职能,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着力打造具有吉林法院特色、符合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一流营商法治环境,为推动吉林省营商环境快步迈入并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利用两年时间,完成以下三个层面的工作目标:
(一)巩固成果。保持并放大在司法政策保障、商事审判管
理、涉企诉讼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既有优势,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推进落实,进一步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基础。
(二)补齐短板。聚焦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诉讼服务、司法作风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标先进标杆,持续破题攻坚,,推动由法院牵头的各项评价指标排名实现大幅提升,助力我省营商环境快步迈入并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
(三)寻求突破。东丰法院立足东丰县情,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数字赋能,深化改革集成,坚持系统推进,持续打造以制度创新为引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高地,推动形成具有法院特色、符合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一流营商法治环境。
三、重点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减少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犯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涉民营企业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犯罪。研究扩大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发布贯彻落实清单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司法责任减免衔接机制。
责任部门:刑事庭
2.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对案件移送前公安、检察机关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为方便审判而变更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建立企业运营事项代理律师会见沟通制度,为被羁押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条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推动实行涉案企业代管、托管等措施,赋予被羁押企业负责人会见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企业紧急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保障企业经营可持续运转。
责任部门:刑事庭
3.依法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避免因司法措施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努力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合理确定涉企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企业财产。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的,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对受经济下行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事庭、各派出法庭、执行局
4.建立涉企刑事案件财产甄别机制。规范庭审调查程序,坚持精准查明案件事实与妥善甄别涉案财物同步进行,将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等作为庭审调查内容,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复议的,应当及时组织公开听证予以审查,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定期组织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排查甄别,推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刑事庭、行政庭、执行局
5.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市场主体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切实避免因刑事案件影响市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民事庭、各派出法庭、行政庭、执行局
(二)坚持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
权益
1.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妥善审理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等行政案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依法保障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责任部门:行政庭
2.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审理公司决议效力、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中小股东维权案件,依法保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健全群体性证券纠纷处理机制,完善集体诉讼案件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证监局设立的调解机构配合,妥善处理资本市场涉及投资者的矛盾纠纷。建立小额速调机制,推动代表人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衔接,引导鼓励当事人应用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案件,采取律师调查令制度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相结合,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责任部门:民事庭
3.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诉讼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弘扬契约精神,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采用格式条款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合同,未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与中小微企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中小微企业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中小微企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应予支持;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责任部门:民事庭
4.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加大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切实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责任部门:执行局
(三)公正高效化解商事纠纷,降低市场主体诉讼成本
1.加强商事纠纷源头治理。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等非诉解纷方式,全面推进和解、调解、仲裁、速裁工作,推动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力量,促进实现矛盾纠纷专业化分类处理和多元化解,推动形成府院联动、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诉讼与非诉讼二元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大力推进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纠纷解决路径。
责任部门:立案庭
2.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全面推行线上线下多元立案模式,坚决杜绝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将立案审核时间平均压缩至3日内,加强网上立案审核周期监管,提高网上立案率。当事人网上执行立案无需提交法律文书和生效证明。实行企业送达地址默示承诺制,持续优化集中送达机制,拓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提高送达效率。强化审限监管,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办案环节,实现立审执无缝衔接,努力把纠纷化解在本程序内,有效降低衍生案件率,切实提高服判息诉率,降低民商事案件诉程比。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管理,不断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和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推进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充分发挥法官会议作用,加强民商事类型案件审判分析,强化对下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建立商事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加大诉讼费“缓减免”措施适用力度,对“缓减免”申请在7日内审核完毕。完善诉讼费退付工作机制。
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
3.全面应用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持续完善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系统和在线平台功能,大力推广电子诉讼平台运用,强化诉讼全流程网上流转、监管,压缩立案登记、诉调对接、委托司法鉴定等各环节周转时间。加强法院内部各平台的信息对接,落实生效判决效力证明自动生成查询机制。全面推进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改革,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不再制作纸质材料形成纸质档案。大力推广“互联网+评估鉴定”,提高网上委托鉴定率,力争将民商事案件平均鉴定周期缩短至30日之内。推进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处理,通过系统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并降低邮寄送达的相关费用。
责任部门:办公室、立案庭、审管办
4.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持续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效能,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优化执行效果,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司法查封闲置土地处置执行会战,清理长期未结涉企执行案件,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100%执行到位。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个必须”和省高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及时发放涉企执行到位案款。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对执行拍卖、评估、终本等办理节点全面梳理,制定现场选择评估方式确认书、终本约谈等格式文本,倒逼执行行为透明规范。加强执行网格化建设,推动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畴。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案款系统、网络查控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优化财产保全机制,进一步降低执行环节的费用成本,及时兑现财产权益。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胜诉债权。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议价、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切实为被执行人节省评估费用。
责任部门:执行局
(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1.维护契约正义和交易稳定。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契约正义。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妥善适用情势变更、公平正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法律规定,鼓励各方当事人共同维护合同效力。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强化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错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民事庭、各派出法庭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洗钱、逃汇、金融诈骗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妥善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股权质押、互联互保、信息披露等金融类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和规范金融行为,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互动协作,深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金融案件分析研判,加强与金融机构联动互通,帮助金融机构针对性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漏洞,实现金融纠纷源头防范。
责任部门:刑事庭、民事庭
3.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严格规制民间借贷秩序,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认真落实“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行为,对于贷款规模较大、涉及银行债权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企业,积极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企业信贷产品。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针对供应链金融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根据费用类型探索形成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合理限制交易费用,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部门:民事庭
4.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依据相关竞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制强买强卖、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和商业贿赂、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着力破除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针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责任部门:民事庭、行政庭
(五)保护和引导诚信诉讼,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
1.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重点关注、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买卖、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债权转让、追偿权、公司分立合并破产、以物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纠纷案件,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与各政法单位协调配合,联合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意见》,形成整治合力。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动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
责任部门:刑事庭、行政庭、民事庭、各派出法庭
2.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与相关部门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贷款、行政奖励、参加招投标等事项进行限制,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推动完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把握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被执行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逐步形成立案、审判、执行互为一体又各有侧重的执法办案与社会信用建设衔接机制。
责任部门:执行局
3.健全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在诉讼各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承诺书、提示书、催告书、证明书,宣传自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后果,明确“不履行即违法”,提升裁判自动履行率。针对调解案件,倡导调解即时履行,强化履约保障机制;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履行条款,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比率,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建立处罚预通知工作机制,向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下达“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将启动“罚款+拘留”处罚程序。建立涉企失信惩戒预告知机制,在将涉案企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提前告知和提醒相关企业负责人,释明失信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对于诚信履行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提供授信融资支持等激励举措,并将名单推送给省信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让守法诚信的当事人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和更多的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部门:执行局、民事庭、各派出法庭
4.健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对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已按规定履行义务,以及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并出具履行证明。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所欠债务本金已经履行70%以上的被执行人,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对破产重整企业、诚实而不幸创业失败者以及自愿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执行局
5.助推诚信政府建设。妥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健全完善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全面实行专项台账管理,强化联合督导、定期通报、研判会商、问责追责,加大专项治理力度。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助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推动完善政府履约践诺机制,促进政府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化解拖欠企业债务工作。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联动协作,协力推进国有企业债权清收工作。
责任部门:行政庭、执行局
(六)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着力构建普惠便捷的司
法服务体系
1.优化拓展诉讼服务功能。推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入驻“吉林法务”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线上线下互通、内网外网互动的立体式全贯通司法服务。依托“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完善网格化服务体系,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司法服务。依法公开案件节点信息、法律文书等,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精准对接市场主体司法需求,找准找实服务企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风险预防和纠纷化解建议,切实提升司法服务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事庭、各派出法庭、执行局、研究室
2.实行涉企案件专项管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涉企诉讼服务窗口或工作室,实现法律咨询、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提交、送达等诉讼服务“一窗通办”。进一步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健全完善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持续优化涉企诉讼流程、服务流程。实行涉企案件专项台账管理,完善涉企案件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按时、全量、准确归集涉企案件信息,着力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开为手段、以跟踪监测为核心的涉企案件管理模式。
责任部门:立案庭、刑事庭、执行局、民事庭、各派出法庭、研究室
3.优化司法服务协调机制。以省级联动为牵引,健全完善法院与工商联、各类商会协会的常态化沟通联系、诉调对接、联合调研、联合普法、数据共享等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涉企案件法律维权工作衔接机制,依法高效处理涉企诉讼法律维权案件,及时通报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工作联系,健全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大力推广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应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责任部门:研究室
4.着力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建立完善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机制,通过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律师代表、群众代表开展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评价。组织对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暗访调查。不定期发布涉营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正反典型案例,树立优化营商环境鲜明导向。
责任部门:研究室、督察室
(七)建立完善营商环境建设制度体系
1.建立营商法治环境标准体系。结合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建立完善实体裁判标准体系,进一步统一商事纠纷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力度和裁判尺度均衡统一。建立完善工作程序标准体系,将优化举措和创新机制上升为规范性制度文件,形成统一完备的营商环境建设制度体系。推动标准化与信息化相融合,建立统筹管理工作机制,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将相关标准规范嵌入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自动化、静默化辅助功能,提升监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责任部门:研究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省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充分发挥成员部门、专项小组专业指导作用,根据自身职能,推出N项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具体措施。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配齐建强工作专班,构建“院领导专职负责、一部门牵头抓总、多部门分工协作”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专题调研。将课题调研作为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先手棋”,建立年度课题调研制度,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开展专项调研和联合调研,推动在理念、理论、实践、制度上实现新发展。重视调研成果转化,为谋划决策部署、出台司法政策等提供重要支撑,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三)健全工作机制。结合省高院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明确年度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形成任务清单,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定期专项督查机制,开展任务清单落实情况评估,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跟踪问效,加强对下指导,定期梳理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推动开展营商环境痛点堵点疏解行动,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整体优化。要切实发挥指标考核指挥棒作用,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常态化、系统化评估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代考”,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排名持续提升。广泛开展上下结合、统分结合、内外结合、点面结合的学习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推出一批原创性、个性化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鼓励探索创新。大力弘扬基层首创精神,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工作,鼓励基础较好的中基层法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原创性、个性化改革举措,推出首创性、突破性制度成果,加大营商环境制度集成创新改革。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
复制推广,以重点区域率先改革带动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五)强化舆论宣传。通过组织培训、座谈研讨等形式,及时解读最新有关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持续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案例分析汇编等,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帮助市场主体提高依法营商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自媒体平台阵地作用,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推介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和成效,让人民群众多方式、多角度了
解和感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新变化、新提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4 1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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